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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ouke

[问题探讨] 关于新火规的另类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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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09: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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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09: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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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09: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下也许符合丁总意思:
出现 1 个避难层,至少得 2 个控制器;
出现 2 个避难层,至少得 3个控制器……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22:58


你不懂不要乱说,好不好。依2013设计,应当是尺兄说的。还是许跨,不许越的情况下,必须的。

出现 1 个避难层,至少得 3 个控制器;
出现 2 个避难层,至少得 4 个控制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7 21:42


如果不许跨,不许越的情况下:
出现 1 个避难层,至少得 4 个控制器;
出现 2 个避难层,至少得 6 个控制器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8 09:09


似乎,我没写过这个 4字呀?{:sweat:}
发表于 2014-5-8 09: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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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09: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那天讲座,编制组要把消防这个产业搞大搞强、搞出动静,似乎也是它们隐性的终极诉求之一
     
发表于 2014-5-8 09: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 1 个避难层,至少得 3 个控制器;
出现 2 个避难层,至少得 5 个控制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7 21:42


我写的可是 5 ,是 5 。{:mad:}
     
发表于 2014-5-8 09: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避难层——
避难层处:1个;
避难层下层:1个;
避难层上层:1个。
共3个。

两个避难层——
第一层避难层:1个;
第一层避难层下层:1个;
第一层避难层上层:1个;
第二层避难层:1个;
第二层避难层上层:1个。
共5个。

没错!
发表于 2014-5-8 09: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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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09: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3# 治学以诚

你这么搞,要翻天不成?

105# 尺短寸长
回复  ffpdilt

    郁闷,是按丁总的讲义设计,还是按规范设计
zhouke 发表于 2014-5-8 00:20


《火规》正文规定:
http://jzdq.net.cn/club/viewthre ... p;extra=&page=2
23#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49#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 条的规定。

但是,《火规》3.1.7条条文说明“……在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违反《火规》3.2.3、3.2.4条正文规定。

根据《火规》修订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意味着规范正文规定与条文说明相左时,应以规范正文规定为准。

丁总的讲义也好,口谕也罢,能比得上正儿八经已经公开发行的《火规》条文说明吗?
丁总能随便删改《火规》正文规定吗?

大鼻山给了你一个不错的建议,你可以看着办——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extra=&page=35
我基本转达完毕。
理解上若还存在困难,请直接找老丁……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22:36


行?还是
不行?
     
发表于 2014-5-8 09: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发表于 2014-5-8 09: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的一本98《火规》,成现在的……
     
发表于 2014-5-8 09: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 1 个避难层,至少得 3 个控制器;
出现 2 个避难层,至少得 5 个控制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7 21:42

如下也许符合丁总意思:
出现 1 个避难层,至少得 2 个控制器;
出现 2 个避难层,至少得 3个控制器……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22:58


3. 1. 7 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扯扯这个“不应跨越”——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什么叫做“不应跨越
带了防火分区1,又带防火分区2,不叫“跨越
     
发表于 2014-5-8 10: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1# 尺短寸长


   规范都不说清楚、让我等人如何去猜!!
     
发表于 2014-5-8 10: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8# 三秦大地

规范如果每个细节都说清楚的话,凡识字的都能看懂,那还宣贯P呀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18:37
发表于 2014-5-8 10: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如果每个细节都说清楚的话,凡识字的都能看懂,那还宣贯P呀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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