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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8: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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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5-7 18:52 编辑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 条的规定。
说着说着,就忘了这条了吧——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 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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