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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鼻山

[规范条文] 新《火规》深圳宣讲片段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16 18: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15# RK5707

同为论坛求知者,“老师”二字愧不敢当!
     
发表于 2014-5-16 18: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1# yjgabc


    西安站没有收钱。。。免费的。
     
发表于 2014-5-16 21: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等好事??
发表于 2014-5-22 20: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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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4 18: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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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4 18: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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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4 18: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奈何尺兄也庙小佛大。不是规范组成员,否则我们也有一个与规范组交流的渠道。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24 18:05


难得啊难得,可惜啊可惜!
发表于 2014-5-24 19: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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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4 20: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规,火规。面对任何质疑,一概沉默。一个一个问题,编写组一个一个专家,没有任何一个人回应过,也从没有人能给个说法。
规范编写人员,不参与规范对错的讨论。编规范,虽然辛苦,但是,因规范不容轻忽,必须确保正确。

出了错,或者有人质疑,就应当回应。
倒是尺兄,一片冰心,赤诚地来论坛,认真讨论问题。倒让人有无限的尊敬。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24 18:02



强强联合。
发表于 2014-5-24 20: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何必纠结于某个条文的失误而放弃如何设计出一个正确合理的报警系统的讨论呢?更何况就如每个隔离器保护不超32个点的事,确实也是很多年都有规定的了,即便是新的规定,各位讨论个如何画图能算满足规范要求岂不更好?

另32个点的规定见GB4717-2005:5.2.4.10条和GB16806-2006:4.2.3.7条;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10 谢谢han大侠。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4-5-24 20: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奈何尺兄也庙小佛大。不是规范组成员,否则我们也有一个与规范组交流的渠道。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24 18:05


从以前骂尺兄到现在部分认可,老诚还是有点转变
     
发表于 2014-5-24 20: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何必纠结于某个条文的失误而放弃如何设计出一个正确合理的报警系统的讨论呢?更何况就如每个隔离器保护 ...
han2003 发表于 2014-5-24 20:34


32个点只有老诚在说,其它问题却说明,没有办法设计出一个符合这个规范的系统,不信请看图集
发表于 2014-5-24 21: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28# 小菜


   所以要多讨论并妥协才可以的,丁宏军也说过:“法无禁止皆为可”。目前只能靠大家磋商出一个结论或者做法,丁主编看了也能同意的做法。其实国标图集就是代表了这么个目的,图集上的做法也代表规范编制组的认同,目前还有时间让图集加入大家希望的图示和解答。
     
发表于 2014-5-24 23: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26# han2003

还真不知道有32个点的这个规定。

以前厂家给出的总线短路隔离器是带40~50点;
后来改为宜为40点;
上周还问了厂家,实际工程带40点,调试、运行有无问题,答复是:没任何问题。

看来厂家也不知道 、也没遵守 GB4717-2005的5.2.4.10条和GB16806-2006的4.2.3.7条。

问题是:
32个点,出处是?
规范如此规定,其科学依据是?

比如:
以前厂家一个总线回路最多127点,现在不也可以200点了吗?
规范若规定按防火分区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是不是更合理些?
PS
如果供应商认为自身产品最多能带多少,按供应商技术样本做就可以了。

若如此,理解起来是不是也方便些?
     
发表于 2014-5-24 23: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执行总线短路隔离器不超32点,倒是没有难度。这个问题,还不会令电气设计人员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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