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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鼻山

[规范条文] 新《火规》深圳宣讲片段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10 10: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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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0 10: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也别瞎球嚷嚷,最终还是免不了老老实实地执行新火规。
尤其等你们彻底读懂《火规》6.1.4条再说吧;我说再多,似乎都等于对牛弹琴。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10 09:46


老诚发现没,大鼻山说话的口气,与某人很像很像耶。
发表于 2014-5-10 10: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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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0 10: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平息{:huffy:}
修身养息{:sleepy:}
     
发表于 2014-5-10 10: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99.7m不设置不违规,100. ...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10 10:02


编制规范理当如此。
若想豁免,当出豁免条款,岂能随心所欲,又岂能事后信口开河乱说一通。
     
发表于 2014-5-10 10: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火规》是剪不断,理还乱啊。。。。。。确实让人崩溃!
     
发表于 2014-5-10 10: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团乱麻。{:sad:}
乱麻一团。{:dizzy:}
     
发表于 2014-5-10 10: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
快刀斩乱麻!!!{:24:}
发表于 2014-5-10 10: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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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0 10: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
快刀斩乱麻!!!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10 10:41


只有规范主管部门才手执快刀,要么住建部,要么公安部。
现阶段,就连新《火规》编制组都是白扯。
     
发表于 2014-5-10 10: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原来只讨厌丁一个人,现在是非常讨厌大鼻子了。看他说话的口气。他自以为他的话,都代表规范组,好像得到了规范组的授权。大不了,就是和丁某人打打电话而已,大不了就是捧丁某人的场而已。大不了,就是丁某授命他,乱搅帖子,一定要强词夺理而已。

任何人,都只能依规范文字来讨论,执行的后果,而不是讨论,我们应当如何变通地去执行规范。
我已经多次警告他,不要瞎抬轿。他除了话术,没有技术。
我善意提醒了他,他救不了丁,也毁了自己的职业荣誉。

他一心意要帮腔规范,乱说一通,十分可气。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10 10:44


感觉鼻总不是和丁组长打打电话而已,而是被丁组长附体了!
发表于 2014-5-10 10: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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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0 10: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53# 治学以诚

这有什么话好讲!
必须立即废止!
     
发表于 2014-5-10 10: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规范不变通就无法执行,那么这个规范就必须废止,这有什么话好讲。
2、如果不变通法执行规范,会导 ...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10 10:48


言之有理!
设计人员不需要一部需要变通才可以执行的规范!
     
发表于 2014-5-10 11: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言之有理!
设计人员不需要一部需要变通才可以执行的规范!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5-10 10:53


所言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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