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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鼻山

[规范条文] 新《火规》深圳宣讲片段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7: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其实不太在乎这些不痛不痒的、细枝末节的东东。我更关注《规范》把水泵控制说到岔道去了。设计、审图很快就要乱套
     
发表于 2014-4-28 17: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若规定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以避免故障扩大影响其他区域——
这句话,得反过来说才行:应按防火分区(或报警区域)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玩完!画不出来了,画出来也是没道理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7: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大部分还没看到《实施指南》,所以还没发现其中猫腻。
发表于 2014-4-28 17: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7: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句话,得反过来说才行:应按防火分区(或报警区域)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4-28 17:29

还要考虑一个防火分区超过32个探测器呢?
     
发表于 2014-4-28 17: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功发送……收到请复……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4-28 17:19


收到。
它与指南的图1.1-4没任何区别,图示体现不了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发表于 2014-4-28 17: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便是穿越处,也是相对而言。别太较真哈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4-28 17:22


大错特错矣!
3.1.6 这条规定可是“强条”,有些审图人员可是“特别认真”的哦,一不小心,我们这些画图匠可就惨喽。{:funk:}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7: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简单示意图,是不可能把防护分区也表达出来的
     
发表于 2014-4-28 17: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3# 大鼻山

3.1.6 这条规定,写错了。
     
发表于 2014-4-28 17: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其实不太在乎这些不痛不痒的、细枝末节的东东。我更关注《规范》把水泵控制说到岔道去了。设计、审图很快 ...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4-28 17:26


老诚批到现在,也不知丁组长知不知道。{:dizzy:}
发表于 2014-4-28 17: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4-4-28 17: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考虑一个防火分区超过32个探测器呢?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4-28 17:31


没必要卡死32个,按防火分区设置即可;厂家若有规定,从其规定即可。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7: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外我提醒各位,如果谁要买《实施指南》,必须事先指定是2014年5月底重新出版的版本。因为目前版本——老丁说了——有个别纰漏。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7: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必要卡死32个,按防火分区设置即可;厂家若有规定,从其规定即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4-28 17:40

5年后规范修订时再提吧?
     
发表于 2014-4-28 17: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朝令有错,夕改又如何?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4-28 17:38


真能实现,属大智大慧,可山呼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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