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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13: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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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 hbjiayilsl
拒不认错不仅可笑, 而且可怕。
序号30的勘误解释,居然认为《民规》13.1.3条2款2)与GB 50116-98“并无矛盾”,使人无语,令人愤怒。
关于“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这条
我曾在培训班亲口请教过王总,回答::那怕是1平方的建筑,只要写老年人建筑,也必须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多少审查人员拿这话当令箭。只要老人建筑,都必须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他说老年人行动不便。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7-14 11:49
若“老年人行动不便”能成立“必设FAS”的理由,那么托儿所呢?
若“老年人行动不便”能成立“必设FAS”的理由,那么产院呢(新生儿可是连路都不能走的)、医院中各种动手术后病人暂不能行走或行走绝对困难的病房楼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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