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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22: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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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通风专业:
5.4 事故通风
5.4.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5.4.1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GB 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通风专业:
6.3 机械通风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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