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规范要求 1、
GB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要求对于变电所的型式的要求如下: 第4.1.1条 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 二、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 三、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 四、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 五、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2、
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对于配变电所的位置提出了入选要求: 4.0.8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条文解释: 4.0.8 将总变电所、配电所、变电所建在靠近负荷中心位置,可以节省线材、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这是供配电系统设计的一条重要原则。至于对负荷较大的大型建筑和高层建筑分散设置变电所,这也是将变电所建在靠近各自低压负荷中心位置的一种形式。郊区小化肥厂等用电单位,如用电负荷均为低压又较集中,当供电电压为35kV时可用35kV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这样既简化供配电系统,又节省投资和电能,提高电压质量。又如铁路、轨道交通的供电特点是用电点的负荷均为低压,小而集中,但用电点多而又远离,当高压配电电压为35kv时,各变电所亦可采用35kV直降至低压配电系统。 3、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变电所有如下要求: 3.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 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