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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两回10kv电缆或一路架空线,一台变压器,二级消防负荷同一变压器两回路末端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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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09: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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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的设计,是否有人这样做过!
     
发表于 2012-11-17 10: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供规》对于二级负荷供电的相关规定,采用两路10kV电缆还是采用一路架空线尚有探讨的余地。而一台变压器是瓶颈,无法满足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个人认为这个设计已不是大胆,而是违规,有点儿掩耳盗铃的味道。
发表于 2012-11-19 09: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台变压器怎么两回路???{:smile:}
发表于 2012-11-19 12: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规范上说,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困难时,可以这样做呀。
yangyang7201 ,这样做违反哪条规范了?
     
发表于 2012-11-19 12: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以前讨论过,在第三版设计手册29页
     
发表于 2012-11-19 12: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1-19 13: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暗夜流星

我并没有说一路10kV高压违规。我认为设置一台变压器无法满足规范对于二级负荷供电的要求,这一点是违规的。
发表于 2012-11-19 13: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yangyang7201


是我不好。Ctrl+C和Ctrl+V操作漏了一句。全文:
从规范上说,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困难时,可以这样做呀。
一台变压器为什么是瓶颈,没有规定二级负荷必须是两台变压器。
yangyang7201 ,这样做违反哪条规范了?

主要是一台变压器的问题。
发表于 2012-11-19 13: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老康阁楼

不是规范的《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P29页确实说了“二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即应由两回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亦应有2台(两台变压器不一定在同一变电所)。。。。”
建工行业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条文说明第3.2.10条也说了“。。。由于二级负荷停电影响较大,因此宜由两回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也选两台(两台变压器可不在同一变电所)。。。”  宜: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
国标《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条文说明第3.0.7条还说了。。。仔细一看,其实根本没说应该是一台还是两台变压器。我理解的不规定就是:一台变压器是常规做法,不违反规范。毕竟设计的理念之一是节约成本。只要不是担心钱多得花不完,就应该只做一台变压器。

我有些糊涂了,不是规范的比建标严,建标比国标严,为什么我们的电气设计人员非要拿不是规范的手册作标准设计?
     
发表于 2012-11-19 15: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旧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条文解释 第2.0.6条 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因其停电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故应由两回路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亦应有两台(两台变压器不一定在同一变电所)。只有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才允许由一回6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供电。这点主要考虑电缆发生故障后有时检查故障点和修复需时较长,而一般架空线路修复方便(此点和电缆的故障率无关)。当线路自配电所引出采用电缆线时,必须要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的二级负荷为100%,且互为热备用。
     
发表于 2012-11-19 15: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旧版的文字区别很直接了,解释权也不在于个人嘛
脱离实际工程讨论没意义。
一般供电地区落后一路10kV,本身电源就不可靠,专线有多少工程能得到专线?而且楼主的问题是消防负荷,你觉得合适么?
发表于 2012-11-19 19: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老康阁楼

老康,这不是脱离实际工程讨论吧。
1、首先应该注意到,我在九楼引用的民规(2008)条文说明中的这一句描述在让步条件(只有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情况困难时。。。。)之前。也就是说,就算是负荷较大或供电条件容易,而采用两回10KV线路供电,也只是供电变压器选两台。
2、其次,诚如你所言,新版的供规(2009)清楚明白的直接删除旧版中二级负荷供电方式对供电变压器数量的描述。从05版的手册、到08版的民规、再到09版的供规,可清晰的看出对二级负荷供电方式的要求在逐渐降低,以后还会怎样谁都不清楚。但现行的规范很清楚,就应该照它执行。
3、消防负荷只要还是二级负荷,当然也应该照此执行,同时还应满足消防负荷的要求。在楼主例子中表现为只需满足消防动力负荷终端切换,这个不设两台变压器也能做到。

结论:二级消防负荷采用同一台变压器两回路末端切换是不违反现行规范的。
     
发表于 2012-11-21 10: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这种做法,多年前我还真做过,也通过了消防及各样审查。现在,没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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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1: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2-11-23 21:48 编辑

回复 8# 暗夜流星

由于出差,手机登陆论坛不便。现在针对我先前的观点做进一步阐述,与暗夜流星共同探讨之。
先摆上规范条文及条文说明,《供规》GB50052-2009
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部分条文说明:
确定负荷特性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供电方案。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政府应该只对涉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问题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价主要应该取决于用户所能接受的能力。规范中对特别重要负荷及一、二、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是最低要求,工程设计中用户可以根据其本身的特点确定其供电方案。

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部分条文说明:
只有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才允许由一回6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供电。这点主要考虑电缆发生故障后有时检查故障点和修复需时较长,而一般架空线路修复方便(此点和电缆的故障率无关)。当线路自配电所引出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回线路。


yangyang7201的观点阐述:

1、楼主帖子中已明确供电负荷为二级消防负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即该负荷既是二级负荷还是消防负荷。
     对比3.0.1条负荷分级原则,我有一个疑惑,“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这一情况分类为什么只有一级负荷定义中有,而二级负荷中却没有。众所周知消防负荷的供电可靠性是关乎人身安全的,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二级消防负荷虽划分为二级负荷,但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应高于普通二级负荷呢?此一点是否也正好契合了《建规》中“11.1.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呢?也就是说,在二级消防负荷的供电系统中,当可能存在无法保证供电可靠性的系统瓶颈时,该瓶颈处是否应当采取“备份冗余”措施呢?



2、再看3.0.7条及其条文说明,对于二级负荷,虽可采用一回6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供电,但存在多种限定条件负荷较小地区供电条件困难”,且条文说明中还详细阐述了可采用专用架空线路的原因是“考虑电缆发生故障后有时检查故障点和修复需时较长,而一般架空线路修复方便(此点和电缆的故障率无关)”。可见,二级负荷无法采用两回供电时,必须考虑供电线路的故障点排除难易程度与修复时间长短的问题。


3、回头看楼主帖子,两回10kV电缆或一路架空线满足了3.0.7条规定,低压两回末端切换满足《建规》11.1.5条规定,偏偏作为承上(10kV)启下(400V)的变压器只用一台,这一台变压器自然成为这一供电系统中的瓶颈。既然采用架空线路都需要考虑故障点排除难易程度与修复时间长短的问题,那么只用一台变压器就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吗?变压器与一路6kV专用架空线路的故障率谁更高一些,恐怕没有一个准确答案,但不可否认他们之间具有类比性。就现行规范虽无明文判定采用一台变压器违规,但个人认为这一做法无法契合规范内含之要旨,无法在供电系统瓶颈处形成有效的“备份冗余”措施来保证二级消防负荷的供电可靠性,当判违规。在采用一台变压器形成供电系统瓶颈的情况下,又低压两回末端切换去凑《建规》11.1.5条规定,即为“掩耳盗铃”。
发表于 2012-11-27 13: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暗夜流星 于 2012-11-27 14:02 编辑

回复 14# yangyang7201

首先,我认为的通常做法对消防供电系统的设计分三步,第一步按《高规》、《建规》确定负荷等级;第二步按《供规》确定供电系统;第三步再按《高规》、《建规》设计终端切换,保证消防负荷比同级非消负荷有更高的供电可靠性。没必要在第二步时重复考虑既是消防负荷,又是二级负荷。

其次,对yangyang7201的观点的逐条回复:

1、        yangyang7201认为 “消防负荷的供电可靠性是关乎人身安全的”并由此推论出“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二级消防负荷虽划分为二级负荷,但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应高于普通二级负荷。”这一点相信业内应该没有大的异议。但是,必须注意到:普通的二、三级负荷没有终端切换要求,而消防负荷,在《建规》中有“11.1.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按此必须终端切换。高规也有类似的要求。所以,在实际应用中“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应高于普通二级负荷”体现在“必须终端切换”,而不是所谓的因系统瓶颈而采用 “备份冗余”措施。
2、        这一点是共识。但和后面yangyang7201第3条推论的一点关系也没有。将在下一条中陈述。
3、        就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系统,你在承认“就现行规范虽无明文判定采用一台变压器违规”这一点的同时,引入“因系统瓶颈而采用备份冗余措施”的思想来支撑“不是两台变压器就违规”的观点,相互矛盾。我无法理解。仅就此谈谈我的看法:
先提一个问题:当停电时发生火灾怎么办?这个问题首先看看《高规》、《建规》,通查一遍,除了规定负荷等级及必须终端切换两点外,没有其他说法。也就是说,《高规》、《建规》对特、一、二级消防负荷的供电系统怎么设置的问题,完全甩给《供规》,由《供规》根据负荷等级确定。而终端切换已在上文第一条说明,不再赘述。再看《供规》3.0.1条对负荷分级的定义。14楼有全文摘抄。注意:仅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规定中有“。。。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与火灾有关,而且是中断供电造成火灾的关系,其他没有任何关于火灾情况下供电的规定。换言之,《供规》根本就没考虑断电时,其他原因引起火灾的情况。这里按负荷等级分别说明:对于特级负荷,断电,其他原因引起火灾时,根据《供规》3.0.3规定可以由应急电源供电;对于一级负荷,断电而发生火灾时,规范没有应对措施,真发生这种情况,让它烧去;对于二级负荷,断电而发生火灾时,规范没有应对措施,真发生这种情况,让它烧去。所以结论就是:《供规》中不考虑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系统在断电时发生火灾的情况。再回到你提出的“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系统,不是两台变压器就违规”的观点。你这样认定的原因是:“前端常规采用双回路,后端采用终端切换也是双回路,中间采用一台变压器”的做法存在系统瓶颈——1台变压器。我想你的观点是认为“应该考虑当一台变压器故障且发生火灾时,必须有第二台变压器为消防负荷供电”。但根据上文所述,《供规》不考虑二级负荷系统断电时发生火灾的情况,而上级电源停电、线路故障、变压器故障、主开关故障、母线故障导致低压主开关不能合闸等产生的直接后果都是系统断电。也就是说,变压器故障时发生火灾根本不在《供规》考虑范围内。可进一步推论:一台变压器虽然确实可算作系统瓶颈,但《供规》允许这个瓶颈存在,并不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所以,你的推论不成立。最后的结论不言自明:判定是否违规,应该是逐一比对规范规定的各个条件。都满足就不违规,有一个不满足就违规。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系统设计,前端采用两回10kV电缆或一路架空线满足了《供规》3.0.7条规定,低压两回末端切换满足《建规》11.1.5条规定,中间采用一台变压器也满足《供规》3.0.7的规定,不能判违规。
当然,设计时采用两台变压器确实能够多提供一种保障,也不违规。只是人为的按高标准实施,多花钱而已。在资金、资源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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