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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关于应急照明和非消防一二级照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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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3: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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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急照明,想请教大家通常都是怎么做的,我先写下我看到和想到的一些做法,都感觉有些问题解决不了,希望通过讨论能得出合理的:
1.双切箱作为火灾应急专用,全部归到应急照明,灯具全部采用消防灯具,可以其中一部分不带蓄电池。(比如有生活水泵房,或者其余非消防设备房间,此时定为火灾应急照明就有问题)
2.双切箱作为火灾应急专用,非消防一二级负荷从普通照明出,带蓄电池。(停电后马上放电,不可控,火灾切非时也会点亮)
3.双切箱作为火灾应急专用,增加公共照明干线,母线端切换。(需增加箱体,如公共建筑,每层要有应急照明箱,公共照明箱,普通照明箱)
4.双切箱作为作为火灾应急和非消防一二级合用,火灾时切除非消防(个人觉得这个做法很好,但是消防跟非消防又合用了)
5.设备房间的照明跟设备电源同电源箱,不存在消防非消防之间的矛盾。(又存在照明动力混用)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2-10-15 14: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做法3无争议----------每层要有应急照明箱,公共照明箱,普通照明箱。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5 17: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gdx8785


感觉这种做法适用性不是太强,比如办公楼,每层公共照明可能就是一回路就可以了;或者地库,可能就是因为其中的一条回路就要增加箱体,增加回路。

这几种做法是不是根据不同建筑类型来确定更合适
回复 鲜花 1 鸡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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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7: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我自己觉得应急照明真是也做也不会做呀,
希望有高手给出一些好的做法。
     
发表于 2012-10-16 10: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楼层普通照明箱(等级按规范),一个楼层应急照明箱,是否要末端双投看规范要求,不一定都非得做到末端的。
发表于 2012-10-17 20: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都是走的应急照明。。
发表于 2012-10-17 20: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都是走的应急照明。。
发表于 2012-10-17 20: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都是走的应急照明。。
发表于 2012-10-19 11: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这个问题,现在设计做法现在是五花八门:(就谈公共建筑,不谈住宅)
1.由变配电所引出双回路树干,每层设双电源切换箱,所有走道照明灯具皆由此供电,但其中部分灯具(例如每隔二盏灯)带蓄电池(或通过EPS)并单独构成回路。
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是否有消防灯具与非消防灯具混接于同一配电箱的嫌疑?即便那些带蓄电池的灯具在配电箱由单独的小母线供电而其余不带电池的灯具由另一单独母线供电,也摆脱不了这种嫌疑。
设计人的解释往往是这个双切箱接触的灯具都是应急灯,部分灯具带电池是为了保证切换时间。因此不存在消防与非消防负荷混接的问题。
但是是否算混接,这就不好界定了,谁嘴大谁说了算。个人以为是混接,不能符合规范要求。
2.由变配电所引出双回路树干,每隔若干层(例如每三层)设双电源切换箱,其余做法同上述第1条。
这种做法比上一条更离谱,应急照明的末端配电箱没有按防火分区设置,与国家规范明显违背,但是有的地方标准允许这种做法。令人费解。
3.做法同楼主所述的第3条,应急照明由变配电所专供双回路,每层设置双电源切换箱,专供楼层应急灯。另外单放楼层走道照明树干,每层设置走道照明配电箱。
这种做法与规范吻合度最高,做法肯定没有问题。但缺点同样存在,会增加树干电缆并在每层增加一个配电箱,管井压力增大。走道照明,容量往往很小,由变配电所单独引出电源,是否值得?
这里讨论先不涉及备用照明问题。
个人意见,关于楼层应急照明与走道照明,规范应作适当修订,从响应中央打造节约型社会号召并充分考虑电气设计安全合理的角度,做法1是比较合适的,对应急照明,规范是否可以适当弱化消防负荷单独回路供电的概念?
每层设双电源切换箱,箱内设置二条母线,其一向走道照明供电(设置非消防电源切除联动措施),其二向应急照明供电。相对于做法3而言,如果规范明确允许做法1,既节约电缆配电箱,同时供电的安全可靠程度也没有实质性的降低。
在火灾时,切除大部分走道照明灯具,保留少量应急照明灯具,也有利于消防战斗员的人身安全。
当然按照GB50034,应急照明的树干也可以是单回路而非双回路。
对于走道照明,还有一个让设计烦心的事情,因为它的负荷级别往往高于普通照明的三级负荷,按现行规范,需要从变配电所单独引出电源,但是这样一来,在面对大量的开发性工程时,建筑图可能就是大空间,根本没有走道,这就很难界定究竟哪里是走道及其面积?或者在一些商业裙房,这种“走道”非常宽,面积很大,这些是否都算走道?这都给走道照明容量的设计预留带来困难。
关于走道照明、应急照明,规范应该再详细些,要增加可操作性。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9 14: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xhtyply


    每次做的时候都纠结,到最后还是无奈的选择其中一种,我也是认为和应急合用最合适,消防时切非,本身容量很小,既满足负荷等级要求且不增加设备。头疼就是在消防非消防合用这里。所以更多时候采用的是第一种做法,全部作为消防应急。
发表于 2012-10-19 17: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暗夜流星 于 2012-10-19 17:25 编辑


      1做法大方向没有问题。仅有“自带蓄电池的问题”需说明:
    从源头上说起,当消防负荷是一级负荷时,根据规范约定供电系统应采用双电源系统,第二电源可能是市政第二电源、发电机组(注意两点:a、规范仅认可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并不认可其作为第二电源。b、实战中大多数情况下,第二电源采用市政电源不经济,常见的是采用发电机组作第二电源)。1的根本思路是认定生活水泵房等非消设备房照明为消防应急照明,以达到减少出线回路的目的(这是人为的提高标准,因为规范中仅对哪些地方应设消防应急照明有规定,而并没有规定哪些房间不能设消防应急照明,所以规范不能认定这样设计是错误的)。但是既然认定这些照明是消防应急照明,那么它们必须达到应急照明的要求。注意:JGJ16-2008《民规》13.8.5要求停电时(不是火灾时)应急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得大于1.5S。显然,若采用发电机组做第二电源无法达到这个要求(发电机组启动时间最快8~15S)。
    结论:1的大方向下,若采用的是发电机组作第二电源,应急照明(包括人为提高标准的生活水泵房照明)必须加蓄电池。但在满足照度的情况下,同一个空间内,可以不是所有的灯都加蓄电池。若采用市政电源作第二电源,不加蓄电池。

    2做法思维混乱。双切箱作火灾应急专用是对的,非消防一二级负荷从普通照明出也是对的,“带蓄电池”何解?应急照明带蓄电池参见上述1,非消防一二级负荷带蓄电池有什么意义?完全没必要。
   
    3是通常做法。

    4做法违规。

    5做法跟是不是消防负荷没关系,规范中也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不能照明动力混用。相反JGJ16-2008《民规》9.4.4对电梯配电的要求中有规定: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轿厢、机房照明。。。。按此推论,这种情况下,设备房间照明可以与设备电源同电源箱,仅需设一个独立的照明回路即可。

点评

个人认为暗夜流星的“注意:JGJ16-2008《民规》13.8.5要求停电时(不是火灾时)应......”这句话有误,民规13章标题内容就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8.5第一句话也说的是“火灾应急照明”。  发表于 2014-12-1 08:35
发表于 2012-10-19 17: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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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10: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这个问题,现在设计做法现在是五花八门:(就谈公共建筑,不谈住宅)
1.由变配电所引出双回路树干,每 ...
xhtyply 发表于 2012-10-19 11:03



    谢谢,看了看,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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