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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关于《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第3.2.1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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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1: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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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第3.2.1条: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中,

(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负荷为一级;
(2)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负荷为一级;
(3)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负荷为二级.


该款条文说明:

1 表3.2.1里消防用电负荷为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以及阀门等的消防用电。

2 表3.2.1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1OO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意为1OOm及1OOm以上的住宅建筑或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3 表3.2.1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50m~1OO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意为19层~34层同时满足建筑高度为50m~1OOm的住宅建筑,如果19层~34层同时建筑高度为1OOm及1OOm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按2执行;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或层数为19建筑高度低于50m的住宅建筑,均应按本款执行。


问题:

1、条文说明中,“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均应按本款执行。”,意思是“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的住宅建筑,消防负荷按一级负荷,而正文中,“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负荷为二级.” 两者是不是存在明显矛盾?

2、在规范正文和条文解释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下,是规范正文为准,还是以条文解释为准? 个人以为,规范的条文解释是错误的,应该是规范正文为准,即“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负荷为二级.” ,而不管有没有超过50米。

3、规范正文的分类中,有个明显漏洞,就是“19层~34层且小于50米”的住宅建筑,负荷等级没有定性,但根据计算,19层住宅若小于50米,层高仅仅2.63米,我不知道建筑对住宅层高有没有强制性要求,但层高2.6米的住宅,我是没有见过,基本可以排除这种情况。

   据说,已经有审查人员拿这一条说事了,请各位大侠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发表于 2012-8-22 12: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建筑的层高是 2.8米
19层~34层就是落在50m~1OOm的区间内
19x2.8=53.2
34x2.8=95.2
     
发表于 2012-8-22 13: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ffpdilt


    考虑下有2层是2.3m的架空层呢
发表于 2012-8-23 11: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稍微说远一些。民用项目为达到双电源的要求,从技术上说,可以采用从市电引入两条以上10KV线路,也可以采用发电机组、EPS等。但是如果有双电源需求的负荷较小(几百KVA),采用两条10KV线路投入的成本比采用发电机要大得多,很不经济。所以在规范中允许在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的情况下,用电单位采用自备电源。如果有双电源需求的负荷较大,自备发电机组的成本相应增加到与采用市电第二电源的成本相当甚至超过的情况下,一定优选采用市电作为第二电源。
言归正传。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2011年在丹东谈论过楼主的问题,会议纪要发表在在2011年第9期建筑电气,名为《常务理事会对相关技术提案的意见》,结论是区分了对应急供电系统的定义。1、在电信枢纽和数据中心这样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容量较大的工程,应急供电系统由双重电源+发电机组+UPS不间断电源装置。2、在其他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容量小的工程,应急供电系统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UPS组成。
     所以在上述1的情况下,项目的一级负荷容量已经较大(楼主没有提数据作分析依据,仅从概念上分析),应该是采用的市电作为第二电源。那么生活水泵等非应急负荷采用市电双电源供电,满足供电需求,不需单独为生活水泵等非应急负荷设发电机组。在上述2的情况下,采用发电机组作为第二电源。但从其对应急供电系统的定义中可看出,并不包括发电机组。所以生活水泵等非应急负荷可以和应急负荷一起由同一台发电机组供电。
未命名111.jpg
发表于 2012-8-23 11: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糟,是另一帖的回复,发混了。
发表于 2012-8-24 11: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onglg 于 2012-8-24 11:37 编辑

最近做了一个loft,16层,高度70多米,这种情况下矛盾就出现了。18层以下,50米以上,建筑定性为一类高层,咱就按一类高层做呗。规范的意图是好的,想把这个东西划分的更细致,不过细致了矛盾也就显现出来了。
发表于 2012-8-24 16: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17: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消防负荷的定性还是看高规和低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就是一堆废纸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7: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八月份的《建筑电气》已经对《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这个条款作出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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