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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火灾自动报警的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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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0: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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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nqiangding 于 2012-8-20 10:24 编辑

民规JGJ 16-2008中13.1.3.2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3.1.1条规定:建筑不超过24m且层面积在2000~3000平米或有中央空调的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前者严厉,后者比较松。

例如,单个建筑,商业,3层,15米高,每层面积1500平米,执行哪个呢?
     
发表于 2012-8-20 10: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规JGJ 16-2008中13.1.3.2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这一条在当时08《民规》刚一面世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调侃:公共卫生间是否也应按此条设置FAS?
     
发表于 2012-8-20 16: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说:你设烟感吧,不必太复杂,设个烟感,手报,警报即可,要是消火栓要起泵,设个消火栓启泵按钮。
 楼主| 发表于 2012-8-20 17: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给个理由!
     
发表于 2012-8-21 11: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此条民规宣贯时已经自圆其说过,说还要与13.1.5结合,搞笑吧
     
发表于 2012-8-21 11: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jgabc 于 2012-8-21 12:07 编辑

回复 4# hanqiangding

没有理由,完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你做了没人给你挑毛病;你要是不做,审图的用民规给你列出审图意见,你想好反驳他的理由了吗?难不成你说论坛的人不叫我做,或者说公共厕所难道也做,这样的理由反驳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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