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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hchen

[问题探讨] <JGJ242-2011>第9.2.3条如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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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 20: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一系列规范来使工程建设符合安全要求,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然后要设计、施工、产品规范互相协调配合。

如果设计、施工、产品规范互相矛盾,只能说明高层并没有达成共识,或者没有协调好。

一个符合产品标准而且通过消防认证的产品,居然没有任何办法在不违反“强条”的情况下被设计使用?

整个规范体系有严重的BUG。

没有产品标准支持的设计规范是没有意义的,不能在设计规范下使用的产品标准也是没有意义的。

在这乱世,只能说“存在即合理”。
     
发表于 2012-7-1 20: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话都说透了。再多说都没劲了,
     
发表于 2012-7-1 20: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的《中国消防手册》,虽然受GB50016(2001年版)和GB 17945-2000 的相互牵制,没解决所有问题,但在以插座供电、自带蓄电池的“猫眼灯”,切断主电源这个问题上,公安部消防局可是明确认可的。
     
发表于 2012-7-1 21: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选用什么灯(不管猫眼,牛眼,鼠眼或其他眼),都不应人为切断主电源——那是错误认识。

以插座供电、自带蓄电池的“猫眼灯”,符合GB 7000.2-2008/IEC  60598-2-22:2002《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的制造要求;
以插座供电、自带蓄电池的“猫眼灯”,断电强制点亮方式,没有违反任何设计规范、标准的设计规定,更谈不上违反所谓的“强条”。
     
发表于 2012-7-1 21: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自己以前审图时,对于猫眼灯设计的审查意见大致是:

请注明猫眼灯工作状态(或工作原理)。另注:不得以切除应急照明主电源来点亮应急照明灯具(否则按违反强条计)。
     
发表于 2012-7-1 21: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审图意见的理念错误,审图意见没有依据。

请问:若该建筑工程有FAS且具消防联动,如何使“猫眼灯”在发生火灾时满足GB50116-98的“强制点亮”?
     
发表于 2012-7-1 21: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说一款符合GB制造标准且符合IEC国际标准、经3C认证、消防认证的消防电气产品,不允许采用吧?
     
发表于 2012-7-1 21: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用了猫眼灯,谁自己去想法子。但是用了猫眼灯,就不能切断市电;切了市电,就判它违反强条。
     
发表于 2012-7-1 21: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幸亏没在深圳撞上让大鼻山审图。{:dizzy:}
     
发表于 2012-7-1 21: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问题,得两方面去看的。

不断电有不断电的好处;
但是,断电是不是有断电的理由?

消防疏散照明,用到猫眼灯不是错,不断电如何“点亮”?
不能机械、教条地分析、看待问题。

再说了,公安部消防局的意见,与大鼻山的意见,是对立的。
     
发表于 2012-7-1 21: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面说了,如果铁了心要用“猫眼灯”,那么(二选一):
一、改造猫眼灯,让它不能通过切断市电点亮自己;
二、让它只作为疏散照明的冗余灯具。不指望它保证消防要求的基本照度(消防要求的基本照度,另由其他应急灯来保障。)
     
发表于 2012-7-1 21: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疏散照明,采用以插座供电、自带蓄电池的“猫眼灯”,人为切断主电源的理由就是:

1、满足GB50116-98的“强制点亮”;
2、能可靠保证逃生人员、消防队员的人身安全;
3、能避免或降低引发二次电气火灾的可能性。
     
发表于 2012-7-1 21: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深圳消防局的认识也与大鼻山的意见,是一致的吗?

有机会,大鼻山是否问问深圳消防局的建审人员,如何?
     
发表于 2012-7-1 21: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疏散照明,采用以插座供电、自带蓄电池的“猫眼灯”,人为切断主电源的理由就是:

1、满足GB50116-98的“强制点亮”;
2、能可靠保证逃生人员、消防队员的人身安全;
3、能避免或降低引发二次电气火灾的可能性。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1 21:29

不能依靠违反强条去满足别的规范要求。那叫“顾此失彼,因小失大”
     
发表于 2012-7-1 21: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是不是“依靠违反强条去满足别的规范要求”和“顾此失彼,因小失大”,多听听他人的意见和消防局的意见,不固执己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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