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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的条文可以套在商铺?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23 10: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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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pg

 一个小兄弟做的工程:一层商铺,楼上住宅。商铺部分从集中表箱放射式到各商铺。
    管线走在商铺内。审图中心提了违反江苏省地标DGJ32/J26-2006第10.5.3条。
    【10.5.3】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强弱电气立管及配套设施等,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含阳台内)。。。。
     
发表于 2011-8-23 10: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的条文不可以套在商铺,尤其是暗敷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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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12 收起 理由
东海龙王 + 12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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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0: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1)底层商铺套用住宅条款,显得很牵强。因为在“总则”里写的很清楚:“。。。其住宅部分应遵照执行。”
      总则.jpg
2)撇开规范说,底层的商铺大多单独出租或销售,这类管线还是敷设在公共部位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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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E币 +32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撇开规范说——没意见!
东海龙王 + 12 reaso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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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3 10: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1、住宅规范可以用来套商铺么?
2、即使套用,规范条文也是指立管。
3、这个审图意见提到第三类建议不是更好?比如担心免得这家装修,把另外一家管线破坏了。
     
发表于 2011-8-23 10: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商铺哪有公共部位?
     
 楼主| 发表于 2011-8-23 11: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8-23 11: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可能不存在外走廊。{:sweat:}
     
发表于 2011-8-23 12: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可能不存在外走廊。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3 11:10



    不存在外走廊的占大多数
发表于 2011-8-23 22: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商铺的集中电表箱还是设在楼梯间为好,尽量避免管线穿越其它商铺。如果一个楼梯单元只有两户商铺,可以突破“技措”要求商铺另设电源,直接从住户电表箱引接电源。
     
发表于 2011-8-23 22: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尽量避免管线穿越其它商铺。。。。lhchen 发表于 2011-8-23 22:07


是的,能避免是首选避免管线穿越。

但是,审图不能拿住宅的条文硬套审商铺。有个别审图经常犯此类毛病,还居高临下,无法与之沟通,很累。
     
发表于 2012-1-5 11: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走公共部位,审图人员实在不知套用哪条规范
     
发表于 2012-1-17 13: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底商设计时要搞清楚,商铺建成后开发商用来出租的还是出售的?
出售的商铺,千万不要把线槽设在商铺里(穿越式安装)。你不可能跑到他的商铺,拉或加线等(商铺根据使用功能用电容量有所改变,用电负荷变大了,只能换电缆或加线)。前期设计预留那点负荷一般和实际有很大的出入。没有前廊时,一般采用沿后外墙线槽敷设或商铺前设管沟敷设。
虽然没有违反规范。仅满足设计规范的图纸还不是合格的,不适合实际。
发表于 2012-1-17 14: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可能涉及其他法律,比如物权方面的法律条款等,当然只是猜测。
    因为从法理上来讲,商铺和表后线路都属私产,将一个业主的私产穿到另一个业主的私产范围,似有违法理。
发表于 2012-2-15 21: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从室外走电缆引入各商铺
     
发表于 2012-2-22 21: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常听说用民规去审厂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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