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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00: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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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特色的产物,就像各类关于什么什么的文件一样,中国很多很多的事情都是有法不依,非要国务院、相关部委、各地政府、村委会...再下个文件才可能执行。这种事在各领域比比皆是。其实都是规范,都应该好好执行,规范也要分个369等?3等以上就有各种处罚,那么9等干脆就别写进规范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制性条文是奇怪的一种东西。
二、再换一个角度讲,审查制度存在一天,强制性条文还是有些用处。它应该用于图纸审查,而且图纸审查应该仅限于强制性条文,当然这要扩大强条范围和保证其正确性。这样的目的只是用来分清楚审查人员和设计人员的责权利。
三、以目前现状来说,强条毫无意义。谁见过因为强条处罚的?几乎没有。现在这都tmd是开门做买卖的,和气生财,对吧?哪里不是提出来强条了,换图,换审查意见?而如果工程设计出事了,小事都摆平了,不管是违反的是神马条;大事的话,也不管违反是神马条,都得一锅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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