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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强制性条文”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9 21: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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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请大家畅所欲言。
     
发表于 2011-8-9 21: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tongue:}尺总先对“强制性条文”做个定义,什么是强制性条文,什么又是“非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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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10 好的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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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00: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中国特色的产物,就像各类关于什么什么的文件一样,中国很多很多的事情都是有法不依,非要国务院、相关部委、各地政府、村委会...再下个文件才可能执行。这种事在各领域比比皆是。其实都是规范,都应该好好执行,规范也要分个369等?3等以上就有各种处罚,那么9等干脆就别写进规范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制性条文是奇怪的一种东西。
二、再换一个角度讲,审查制度存在一天,强制性条文还是有些用处。它应该用于图纸审查,而且图纸审查应该仅限于强制性条文,当然这要扩大强条范围和保证其正确性。这样的目的只是用来分清楚审查人员和设计人员的责权利。
三、以目前现状来说,强条毫无意义。谁见过因为强条处罚的?几乎没有。现在这都tmd是开门做买卖的,和气生财,对吧?哪里不是提出来强条了,换图,换审查意见?而如果工程设计出事了,小事都摆平了,不管是违反的是神马条;大事的话,也不管违反是神马条,都得一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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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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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08: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老康阁楼


“强制性条文”是指:

1、原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还得包含2002年以后出版的各种规范、标准中的黑体字条款)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2、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还得包含2009年以后出版的各种规范、标准中的黑体字条款)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

3、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建标【2006】102号) ,2006.9.1实施,这部分主要不针对我们供配电专业,而主要用于输变电专业。
     
发表于 2011-8-10 09: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的应该首先强制性。
其它的什么财产安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该缓一下,或从其他政策上考虑。
比如“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节约投资”,从价格上控制,让浪费的人付出惨重代价就行了;比如“提高经济效益”,不用说业主都会把关。
一下子面铺得过大了,条文就多了,就很难仔细考究条文的准确性。条文不准确,不得到大家认可,很难确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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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是的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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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09: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秋石 于 2011-8-10 09:09 编辑

电气安全是由多种措施组成,强制性条文不可能概括全部,执行强制性条文电气就安全了?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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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很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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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09: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有职业素质的电气技术人员应该有无强制性条文,有无审图都要尽心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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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这个“无强制性条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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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09: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签字的人都应该各司其责,签什么字担什么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09: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初搞出这个“强制性条文”的初衷想必是为了保证设计质量,走到今天,是否做到了呢?

1、不说有些“强制性条文”存在严重错误、不妥或不合理,绝大部分“强制性条文”也确实应该遵守。但设计人员若仅仅关注“强制性条文”,审图人员仅审“强制性条文”,远远不够。

2、电气设计是个系统工程,很多非常重要的设计规定均未被收入“强制性条文”,也不太可能收齐全(否则就是原规范、标准),仅满足“强制性条文”做设计不太可能真正做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若如此真可行,我们法律法规是否也可以借鉴做出类似“强制性条文”,能行吗?
     
发表于 2011-8-10 09: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事情,都是一言蔽之:中国特色。
技术的事情,本来应该独立,脱离于政府。一旦燃上政府,什么都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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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技术应该独立——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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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09: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jgabc 于 2011-8-11 10:13 编辑

有的规范,全部是强制性的---“《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有区别吗?有的审图认为里面的的条款全部都是强制性的。我觉得这样做本身就不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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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也是比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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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09: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LS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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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4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4 呵呵,不代表大概没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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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10: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10: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11#yjgabc将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与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搞混淆了。

在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发布前,所有GB标准只要不带T(T表示推荐性,比如GB/TXXXXX就属于推荐性国家规范、标准),就是强制性国家规范、标准,其中的黑体字才是“强制性条文”,当然还包含2002年前未实行“强制性条文”(当时无黑体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强制性条文”。

但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一发布,就彻底颠覆了大家以往的认识,因为在其第3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规定:“。。。。。。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10: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也非常令人诧异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没有收录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任何“强制性条文”。

是疏忽?还是故意?
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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