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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6.5.2/7“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7.6.7 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2 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地下汽车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问题: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说的漏电是切断型的,还是报警型的?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说的都是报警型的吧?
3. 类似小办公楼这种建筑,需要设置防火漏电么?不知道规范怎么说的?
如果设置,是设置切断的,还是报警的? 如果是报警的,但类似小办公楼这种建筑 没有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报警信号送到什么地方,谁来监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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