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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inochen

关于配电箱进线开关选用断路器还是隔离开关的问题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2 11: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电端配电箱每一支路前端都设有保护电器,在与干线保护电器满足保护选择性要求的情况下,支路发生短路应该不会导致干线保护动作扩大事故面。
顺着这个思路,受电端配电箱进线开关采用断路器, 只能是为了防止进线开关与支路保护电器之间这一段的配电箱母排处发生短路故障引起干线保护电器动作。母排发生短路故障的概率极小,几乎可以忽略,进线开关采用带保护功能的电器有意义么?
发表于 2014-1-2 11: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4-1-2 12: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电端配电箱每一支路前端都设有保护电器,在与干线保护电器满足保护选择性要求的情况下,支路发生短路 ...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1-2 11:26



“7.1.4.4的本意应该是担心树干式配电的受电端出现短路,进而引起干线保护动作扩大事故面。”

1、我说的这句话也很偏面。
2、过负荷保护可以设在末端(也就是国际标准的可以“沿着该布线的线路设置”),但是,短路保护必须设在线路的首端。
3、短路保护是否可以省略,国际标准有明确的要求,不像7.1.4条4款定义的那么绝对。
     
发表于 2014-1-2 17: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4-1-2 17:25 编辑
2、受电端的过负荷保护本来就有负荷侧的分支保护电器负责了。所以,“进线开关采用断路器可以为分支线路提供过负荷保护”可能是有问题的。
cqzrm 发表于 2014-1-2 09:45

2、过负荷保护可以设在末端(也就是国际标准的可以“沿着该布线的线路设置”),但是,短路保护必须设在线路的首端。
cqzrm 发表于 2014-1-2 12:02


由于我描述的混乱,C兄可能误解了“进线开关采用断路器可以为分支线路提供过负荷保护”这句话描述的对象。以73#图为例(仍以分支线路,即图中B段小于3m为前提),我们如果将图中“下端保护电器”当做受电端配电箱进线断路器的话,是否可认为该保护电器处于B段线路末端,但符合国际标准的可以“沿着该布线的线路设置”的规定,而为B段提供了过负荷保护呢?
发表于 2014-1-2 18: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倾向于过载保护功能。
三相箱体15个出线,20A开关,每相电流达100A,如果前面选用35平方导线做分支,这个箱体理论上不需要设置进线开关采用带保护功能的电器。设了也不算错误。

如果前面选用16平方导线做分支,这个箱体理论上需要设置进线开关采用带保护功能的电器。不设就算错误。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1-2 11:58


老诚的这句话举例表达了保护电器“沿着该布线的线路设置”即可提供线路过负荷保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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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3 收起 理由
yangyang7201 + 3 是!但缺乏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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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18: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诚的这句话举例表达了保护电器“沿着该布线的线路设置”即可提供线路过负荷保护的概念。
十八金乌 发表于 2014-1-2 18:12


是的。
但是“保护电器‘沿着该布线的线路设置’即可提供线路过负荷保护 ”  有条件的。

1.jpg
     
发表于 2014-1-2 19: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我描述的混乱,C兄可能误解了“进线开关采用断路器可以为分支线路提供过负荷保护”这句话描述的对象。以73#图为例(仍以分支线路,即图中B段小于3m为前提),我们如果将图中“下端保护电器”当做受电端配电箱进线断路器的话,是否可认为该保护电器处于B段线路末端,但符合国际标准的可以“沿着该布线的线路设置”的规定,而为B段提供了过负荷保护呢?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1-2 17:24

说说过负荷:
可以认为73楼图中“下端保护电器”符合“沿着该布线的线路设置”;然而,也可以把该断路器下端的分路断路器当做  “沿着该布线的线路设置”的过负荷保护电器,而取消总保护电器。这里可能要考虑到一个前提,B段不能过负荷,或者过负荷保护由上一级主断路器承担。
可是,7.1.4条4款没有关于树干式配电分支是否变径的任何信息,就要求分配电箱应设保护电器,是不是就不太合理了呢?如果实际情况是分支不变径,那么B段还需要考虑过负荷干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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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yang7201 + 5 分析透彻!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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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07: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4-1-3 07:31 编辑

回复 97# cqzrm

《民规》7.1.4条4款在缺乏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取了个“应”字,相当“粗暴”的一条规范。

虽然本人对《民规》不报好感,但既然有此条款存在,还是想探究一下条款的来龙去脉。由此发现三版《手册》P58 (13)可能是该条款的出处,但(13)取了一个“宜”字。“宜”则表达了一种“这样做更好”的思路,故希望通过补充、设定前提条件后,能够理清采用断路器究竟哪里变得更好的道理。

经过C兄的不断答疑解惑,基本明白了,非常感谢!{:42:}
     
发表于 2014-1-3 08: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qzrm

《民规》7.1.4条4款在缺乏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取了个“应”字,相当“粗暴”的一条规范。
...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1-3 07:27


不是答疑,是探讨,对这个条文确实有些不解。
也许民规的制定者有难言之隐,也许这就是中国特色:不根据原理来设计,用条款指导设计。你要是用“宜”,就没人执行了,反正是“宜”,条件许可才执行。用一个“应”,初级阶段没什么好商量的,坚决执行,或许更有积极意义。
     
发表于 2016-4-12 19: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谢谢版主
发表于 2017-6-23 08: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两头都用断路器,属于浪费,保护在前端做就可以了。受电端用隔离开关或者负荷开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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