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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5 线 TT 到底是怎样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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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4: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太现实。
可是如果你硬要上纯正的TT,仅此华山一条路哇。
     
发表于 2010-11-17 19: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鼻山,我今天还真的把三篇文章都翻出来看了。。。大鼻山的文章在先,然后是任老先生(应该是)的。

不过那个年代,先后出了两本关于照明的规范:2004年一本,2006年一本(关于道路照明);2006年还出了一本照明设计手册。。。

《建筑电气》杂志社也在这两年,比较集中的发了一些和照明相关的文章,作者都是书和规范的编委。

任老先生还在全国巡讲照明规范和那本书。。。。

大鼻山,人家第一篇论文我觉得和你真没关系,倒是第二篇,可能觉得要说些什么就又来了。。

你在坛子里的话,惊动任老先生了,你能量够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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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50 冷版并不止于灌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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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20: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我几天来排山倒海式的灌输下,本来视“5线TT”为洪水猛兽的某老兄,此时观点似乎已有些许软化?
2、 ...
大鼻山 发表于 2010-11-17 08:40


“其后若采用5线TT有缺点,倒也不能判违规”是指第一个灯至最末一个灯,不是指大鼻山你所谓的“从变电所”就出5线TT。
再次拜托:用用脑子!
     
发表于 2010-11-17 20: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鼻山,我今天还真的把三篇文章都翻出来看了。。。大鼻山的文章在先,然后是任老先生(应该是)的。

不过那个年代,先后出了两本关于照明的规范:2004年一本,2006年一本(关于道路照明);2006年还出了一本照明设计手册。。。

《建筑电气》杂志社也在这两年,比较集中的发了一些和照明相关的文章,作者都是书和规范的编委。

任老先生还在全国巡讲照明规范和那本书。。。。

大鼻山,人家第一篇论文我觉得和你真没关系,倒是第二篇,可能觉得要说些什么就又来了。。

你在坛子里的话,惊动任老先生了,你能量够大了吧。。。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17 19:13

1、《建筑物照明设计标准》跟《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几乎不搭界,编委也是截然两班人马,风马牛不相及;全国宣讲的也是前者而非后者。何须张冠李戴呢?
2、我的文章是2007年2月份,那第一篇是2007年6月份,而且都是同一杂志,其他我就不多说了。
3、正如以前你所言,这年头小报告、小广播多的很,几小时就传到皇城根儿了。不过我就事论事,也不惧什么了
     
发表于 2010-11-17 20: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拜托:用用脑子!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17 20:14

你这么回帖就用脑子了?
     
发表于 2010-11-17 21: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5线TN没咋的死人,5线TT也不会多死几人。
别让老爷子的高低压接地理论吓破那些乱动脑子的人的胆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21: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么回帖就用脑子了?
大鼻山 发表于 2010-11-17 20:44


呵呵,对不起!
请看: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extra=&page=13

发表于 2010-11-3 23:10
还是举两个实际例子说明吧:

a. 就以TN-S(或TN-C-S)制低压配电系统,由建筑物配出局部TT制供室外路灯实施接地来说,出建筑物的配电电缆既不能配出PE线(否则做不出TT制),又不能采用全线穿钢管将路灯金属外壳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联通(不是TT制了),同样也不能将配电电缆的铠装外皮将路灯金属外壳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联通(也不是TT制了)。

以1个配电回路(建筑物内的路灯配电控制箱的馈线开关采用设置了RCD)供15个路灯举例,有两种设计方法——
第一种做法:
以3L+N配电电缆配出,且自始至终该配电电缆中不设PE线,但每一盏灯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同其保护导体一起”接至其所对应设置的接地极上:即15个路灯有15个接地极(互相之间没有关联),每个路灯发生的接地故障,其前端(通常在建筑物内的路灯配电控制箱)RCD均满足动作灵敏度即可。
第二种做法:
以3L+N配电电缆配出,自第1个路灯开始,配电电缆开始加设专用PE线(3L+N+PE、最后两盏灯分别为:2L+N+PE、L+N+PE),这时候,接地极可以在第1个路灯和第15个路灯的任意一个路灯处设置,只要保证任意一个路灯发生接地故障,其前端(通常在建筑物内的路灯配电控制箱)RCD均满足动作灵敏度即可。

在第二种做法情况下,GB16895.21-2004(idt IEC60364-4-41:2001)/413.1.4.1 “受同一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同其保护导体一起接至这些部分共同的接地极上”的规定,就相对容易理解些。
但是,若有个别审图人员以GB16895.21-2004(idt IEC60364-4-41:2001)/413.1.4.1条款规定室外路灯做局部TT时必须按第二种做法设计,按第一种做法设计就不让通过审查,个人意见认为属于比较机械、教条地审图,应该是不对的。审图不能以某一条描述不够清晰、不够完善的规范条款作为依据机械、呆板地来审查施工图设计,而应以施工图设计是否做到了符合规范所要求的安全、可靠、合理的原则来审图。
不时听到反映有个别或审图人员、或供电局监察人员、或气象局审查人员、或消防建审人员提出的要求有违常理甚至违规的要求,只能说明这些审图的人的意见错了。

发表于 2010-11-3 23:10的这个帖子(见上),就已经讲到过第二种做法,是指“第一个灯至最末一个灯”做5线TT,何来“似乎已有些许软化”一说?
大鼻山大概用脑过度,忘了。
抱歉,忘了是不能算没有用过脑的,我给你道歉!
     
发表于 2010-11-17 21: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昨天、今天都无须大段文字解释,我一抬眼皮就知道你想表达什么。
大家根本分歧不在第1灯之后,而在变电所至第1灯这一段线路:你认为必须4线,我认为可以是5线。就这。别扯其他
     
发表于 2010-11-17 21: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轱辘话都说透了,再扯还有个什么劲啊。
36计,走为上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21: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1、那何来“似乎已有些许软化”一说?
2、好吧,既然如此,我就说:5线TT和大鼻山2007年路灯一文中的错误,一个月内我必以论文配插图形式投稿《建筑电气》,这里不和你扯下去了,没意义。
     
发表于 2010-11-17 21: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轱辘话都说透了,再扯还有个什么劲啊。
36计,走为上
大鼻山 发表于 2010-11-17 21:51




哎,好好好,人家冲你去的。。。。那你不是更牛。。。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22: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titter:}
小子忒坏了。
等我的《论5线制TT是怎么回事兼论路灯接地》一文,期待不?
期待就加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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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30 浮它一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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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22: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我觉得吧,写论文估计你没问题,洋洋洒洒一篇就成了。。。。

可是发表是不是成问题啊,要不,我冷斑竹出面向杂志社求个情什么的。。。。

传说审稿就半年啊,要是有人手脚快的,在别的期刊早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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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10 貌似人家可是编委哦
尺短寸长 + 10 小冷大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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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22: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了,这个你可别对别人说啊,别人求我就麻烦了,我也就冲你灌水有功。。。。。

话说回来,我就算老着脸求人家杂志社,人家也不定搭理我的,我也就一个斑竹。。。。。

可谓小到极点了。。。
     
发表于 2010-11-17 22: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1、《建筑物照明设计标准》跟《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几乎不搭界,编委也是截然两班人马,风马牛不相及; ...
大鼻山 发表于 2010-11-17 20:41




好了,大鼻山,你也别纠结了。。。。一点破事而已,难道你还指着这个评职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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