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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0-12-12 20:49 编辑
有的审图专家往往在审图过程中以《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为依据不允许高层住宅电梯厅的照明采用节能开关控制,那么到底是可以还是不可以呢? 先列出规范条文及条文说明如下: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第6.5.3条: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条文说明:住宅公共部位的灯,常因开关不便而成为“长明灯”,造成电力浪费,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但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不能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 第8.5.3
条: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附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条文说明:出于节能的需要,应急照明可以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但必须采取措施,使应急照明在应急状态下可以自动点亮,保证应急照明的使用功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规定:“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本条从节能角度对此进行了修改。 第10.1.4条: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第6.3.1.8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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