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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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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8: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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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一梯6户,电缆低压进线,低压总配电柜引出3路预分支电缆供给15层的住宅供电,每路供给5层(每层面积为600平方左右), <BR>在这个总配电柜的3个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防止电气火灾的300MA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漏电时,报警不跳闸,设蜂鸣器)。低压总柜的总进线采用断路器,审图人员提出违反强制性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第6.5.2 7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BR>这个怎么办啊!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及今年刚出来的标准图集D800-1 我的做法是正确的也是合理的,但是住宅设计规范提这条强规也没提错。 <BR>请教各位怎么看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09-1-19 18: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审图片面理解了“住宅设计规范第6.5.2 7 ”,该打PP了。你只有解释了。
     
发表于 2009-1-19 19: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P>以前我都是每层设置漏电,岂不是更违反强条了?</P>
<P>同一楼上的!</P>
发表于 2009-1-19 20: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P>                           电源进线处设漏电保护是用来防建筑物内电气火灾。当总配电柜的各支线装了漏电保护后,</P>
<P>                   已实现对建筑物内电气火灾的防护。进线出线都在总配电柜内通过母线构成配电接线,此处发生</P>
<P>                   单相接地的可能性可不与考虑,所设计的漏电保护配置没有问题。</P>
<P>                  </P>
     
发表于 2009-1-20 09: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woshichuizi</B></FONT> 在(<I>2009-1-19 18:01:48</I>)的发言<BR>高层住宅一梯6户,电缆低压进线,低压总配电柜引出3路预分支电缆供给15层的住宅供电,每路供给5层(每层面积为600平方左右), <BR>在这个总配电柜的3个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防止电气火灾的300MA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漏电时,报警不跳闸,设蜂鸣器)。低压总柜的总进线采用断路器,审图人员提出违反强制性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第6.5.2 7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BR>这个怎么办啊!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及今年刚出来的标准图集D800-1 我的做法是正确的也是合理的,但是住宅设计规范提这条强规也没提错。 <BR>请教各位怎么看这个问题?</DIV><BR><BR>
<P>理论上楼主没错,但审图如果让改也只有改了,因为规范就是这么写的。</P>
<P>再说,当漏电每个回路达到200mA时,后面3个回路都不会报警眺,但加起来总漏电达到600mA,而500mA就可以引起火灾,所以从这点来讲让你改也无可厚非的,楼主说呢?</P>
发表于 2009-1-20 11: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9-1-20 14: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DIV class=quote><BR>
<P>理论上楼主没错,但审图如果让改也只有改了,因为规范就是这么写的。</P>
<P>再说,当漏电每个回路达到200mA时,后面3个回路都不会报警眺,但加起来总漏电达到600mA,而500mA就可以引起火灾,所以从这点来讲让你改也无可厚非的,楼主说呢?</P></DIV><BR><BR>
<P>审图的看法过于极端了,楼主做法没什么不妥。</P>
<P>总配电箱的出线回路加了剩余电流保护就足够了。两位漏电的叠加也是矢量计算,决不是简单的代数和,</P>
<P>剩余电流保护也不是限制在500mA,建筑物的整体正常泄漏电流和是可能超过500mA的,所以才在分支出线上</P>
<P>加剩余电流保护。</P>
     
发表于 2009-1-20 15: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P>审图的意思是不是说:应当作用于跳闸,而不是仅报警?并非指分回路安装的问题</P>
     
发表于 2009-2-27 15: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P>用新民规</P>
<P>13. 12.5 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P>
<P>答复</P>
发表于 2009-3-2 18: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赞成7楼的说法。
发表于 2009-3-3 07: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2.3一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BR>2.3.1照明总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发表于 2009-3-3 07: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2.2.4建筑物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BR>2.2.5建筑物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BR>2.2.6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场)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BR>2.2.7 其他电气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BR style="mso-special-character: line-break"><BR style="mso-special-character: line-break">
发表于 2009-3-3 07: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2.4二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BR>2.4.1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BR style="mso-special-character: line-break"><BR style="mso-special-character: line-break">
发表于 2009-3-3 07: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2.2.4建筑物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BR>2.2.5建筑物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BR>2.2.6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场)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BR>2.2.7 其他电气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BR style="mso-special-character: line-break"><BR style="mso-special-character: line-break">
发表于 2009-3-3 07: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重大电气做法问题。

2.5学生宿舍、老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BR>2.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供电回路、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BR>2.7除高层建筑外的家具城、服装城、建材城、灯具城等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场所,照明、电力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 <BR style="mso-special-character: line-break"><BR style="mso-special-character: line-bre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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