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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4 11: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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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955-200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4.6 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应用
对一旦发生剩余电流超过额定值切断电源时,因停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电气
装置或场所,应安装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如:
a) 公共场所的应急电源、通道照明;6
b) 确保公共场所安全的设备;
c) 消防设备的电源,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d) 防盗报警的电源;
e) 其他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为防止人身电击事故,上述场所的负荷末端保护不得采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3.1条,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7.6.3条,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6.3.6条,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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