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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16: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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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3-10-31 16:43 编辑
从规范的角度,在GB50016未修订前,气体灭火系统仍是设置火警系统的前提条件,
GB50016-8.4.1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在这个强条没废止前,作为强条,那就要上火警系统,
至于是局部上还是整个建筑都上火警系统一直有争议,需不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也有争议,
甚至气体灭火控制器算不算是一个独立的火警系统都有争议。
现在既然已经废除了强条,但是到底是按推荐性条文执行还是应该按“应”的条文执行还是会存在争议,
按前者就可以只设气体灭火系统就行,
按后者还得设火警系统(消防审查中“应”条文执行不到位可以判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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