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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y1980 于 2023-8-28 13:29 编辑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西南院张总特撰文讨论,可见为建筑电气人长时间困扰的一件事。
觉得这个问题,有必要单独拧出来在技术板块再深入讨论一下:
针对文章提出由给排水提资确定等观点,提些个人观点:
1、按通常做法应该给排水提资。给排水专业应该看该设备的”失效“对直接消防灭火或消防救援产生的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这会根据每个项目不同,而不同。
项目不同特性有那些:A大底盘地下室排水?B、为很小的地下车库、消防水泵等设置的很小的地下室(带配电房等)排水?情况不一样,电梯排水还是其他排水功能对直接消防设备的影响是不同的。切不可一概而论。
如B情形,且不说消防泵房的排水泵,即使其他区域的排水泵的功能失效也会对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产生灾难性的影响,这种情形,个人不排斥把普通排水泵升格为消防供电的等级来处理。(但不是消防负荷,只是措施提高)
2、消防设备从定义来讲很严格,是直接消防设备还是辅助消防设备?建议规范编织者制定严格概念,避免很多以影响消防主设备功能的辅助设备升格为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制定消防设备的供电条文,辅助消防设备另定条文。从规范底层逻辑厘清概念,让设计人员有章可循。3、是否认定为消防设备按并按消防供电是很严谨的事。不管给排水专业还是电气专业不能随意为之。因为,一旦认为是消防设备,配套供电措施,包括火灾时供电时间,设备保护,电缆选型都应按照消防要求来。
4、既然是学术问题,我个人不倾向于电气设计躺平的做法,给排水提资啥就是啥,这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甩锅(这是电气人的无赖),但最终还是甩锅 。 如果给排水专业是小白呢?他随笔一提,电气人就跟随他的脚步走?显然对项目真正的合理性来讲是不妥的。
我们论坛也好,文章引领也好,站在更高的层面来讲,就要解决“根源”问题,不是作为设计师无赖的处理方式。
总之,一切的问题的底层逻辑是规范的盲区。
5、既然针对排水泵争议这么大,而且对其负荷性质的认定会影响系统的设计和项目的安全,规范编制还是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析后进行规范,否则就是一潭浑水,给设计、审图带来困扰。
从规范严谨性来讲,消防负荷是消防负荷,消防辅助就是消防辅助。定义一定是严格的。但如何给消防辅助设备供电,可否升格,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但概念不能混淆。否则每个设计者都站在不同角度来定义消防负荷,根据自己的认定来升格技术措施,是会乱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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