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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 15: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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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大家有个共识是设置了应急照明的场所才考虑设置疏散指示,
GB50016-10.1.3-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条文里列明的场所设应急照明,
同样的人员密集场所面积大于400的设疏散指示(GB51309-表3.2.5-III-2),
虽然有GB51309-3.2.7"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的荒唐规定,因为和其他条文矛盾且明显不合理,这一条实际基本上没执行。
原来是GB50016-10.3.5"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也是类似的情况。
现在GB50037变成强条了,麻烦事也就接踵而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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