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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09: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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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37对公共建筑过于严苛,只强调功能,未明确建筑规模要求,无视规模与风险差异的联系;对住宅过于宽松,与发达国家差距过大,对降低住宅消防安全风险不利。
对未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只需设置满足自动消防设施启动、运行和发信功能所需的探测器、控制、发信装置等即可,无需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要求的其他功能,GB 50016将其列入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条文说明甚至将防火卷帘也列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条件,属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滥用。
另外GB 50116过于粗陋,对火灾报警系统基于需求的分类、布线可靠性的要求、联动控制的逻辑、消防控制室的设置等都还停留在上世纪的水平,导致上位标准和相关专业标准很难准确定位和对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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