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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9 23: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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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标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录B第B.0.1条第23小条:
蓄电池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应属于IIC级的分类。
2)当含有可充电镍-镉或镍-氢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并在1小时放电率下蓄电池的容量小于1.5A·h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3)当含有除本款第2项之外的其他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或蓄电池的充电系统的额定输出小于或等于200W并采取了防止不适当过充电的措施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4)含有可充电蓄电池的非封闭区域,通风良好,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
5)当所有的蓄电池都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封闭区域的外部排气,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考虑;
6)当配有蓄电池、通风较差的封闭区域具备至少能保证该区域的通风情况不低于满足通风良好条件的25%及蓄电池的充电系统有防止过充电的设计时,可划为2区;当不满足此条件时,可划为1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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