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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 12: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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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2-7-3 12:26 编辑
前面的意见有点草率了。
其实《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67-2019对档案室有规定的,条文如下:
4.4.2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应符合下列规定:4 档案室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的规定,图书阅览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的规定。
条文说明:4.4.2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等,其要求可塑性很大,应视规模与标准而变。存放人事、统计部门和重要机关的重要档案与资料的库房以及书刊多、面积大、要求高的科研单位图书阅览室,应分别按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计。
这个对条文说明中的重要档案室要求按档案馆建筑规范进行设计是比较合理的,不过估计树总单位这种估计不一定能算的上。(还是要吐槽一下,规范条文和条文说明表述还是不一致,条文加上“重要的档案室”字样才比较严谨。)
再从实际角度来考虑的话,如果是项目还未实施,审查人员提出这种要求也还合理;
不过树总说的是验收阶段,如果审查人员作为建议性意见提出来,改起来比较容易的话改一下当然更好,但是作为验收不通过的理由,个人觉得稍显过分。
当然,如果树总的档案室真的属于重要的档案室,那可以认为意见提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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