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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GB51348-10.4.1 应设置备用照明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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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2 10: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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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1-5-12 10:44 编辑

先来对比一下GB51348和原来的JGJ16在应急照明设置场所表述的不同之处:

GB51348-2019

10. 4.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3 人员经常停留且无自然采光的场所;

    4 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

    5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诱发非法行为的场所。


JGJ16-2008
10.3.2 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2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如果按照GB51348第10.4.1条第4款的要求,是不是几乎所有场所都要设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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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2 11: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值守的设备间,控制室
     
发表于 2021-5-12 12: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编头发白了,思路不清晰了,没有必须保障的场所,设啥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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