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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8条:“10.1.8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条文说明部分内容:“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8条第2款“2.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第3.3.8条第4款“4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现有一类高层办公楼项目,应急照明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系统,请问一个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输出6个回路沿电气竖井分别为1至6层(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灯具分别供电,是否违法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8条应急照明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和GB51309-2018第3.3.8条第2款按防火分区设置集中电源?
请问是否必须每层均设置一个双电源切换箱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于接每层的应急照明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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