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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5: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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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7.4.1 条:“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但条文解释也明确指出:“车库内各类用电设备应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其负荷等级。”。此条所言按照一(二)级负荷供电,并非该车库内所有负荷的用电等级都是一(二)负荷,如与其它建筑一样,按一级负荷供电,也不是所有负荷都是一级负荷。对车库建筑,其一、二级负荷主要是消防负荷,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所列“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确定,另外还有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的负荷级别,满足供电负荷级要求。
车库非人员密集场所。依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1条,普通照明不符合对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规定,不属于一级、二级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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