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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新民规 5.13.3 电压互感器额定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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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4 14: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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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quanquancircles 于 2020-8-14 17:37 编辑

5.13.3 电压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额定电压,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应为100V/3V。

但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是这么写的:
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额定电压,有效接地系统应为100V;非有效接地系统应为100/3V。

大家都是怎么做的?
     
发表于 2020-9-14 16: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写错了,应该是: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大电阻接地系统
     
发表于 2020-9-15 09: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写错了,应该统称为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大电阻接地也算是中性点不接地,发生接地故障时零序电压较高,所以选择100/3V的电压互感器。
     
 楼主| 发表于 2020-9-15 20: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chaoxy119 发表于 2020-9-14 16:03
可能写错了,应该是: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大电阻接地系统

你这说法也许是对的,可能是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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