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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30平的电池室,没设计疏散指示,被提出来了。
理由是《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这次也算是学到了,之前根本没注意过。不过感觉应急照明还是应该按照新规来执行,新规中并没有此项规定,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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