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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GB50098-2009的适用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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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4 09: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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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的1.0.2条中,规定了该规范的适用范围。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问题是:民用建筑中只作为车库和储藏间的人防区域,是不是不在第一款的范围内,所以不执行这本规范啊?
          还是说,算为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
发表于 2019-12-4 10: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人防区域必须满足该规范
     
发表于 2019-12-4 15: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09: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x01oct 发表于 2019-12-4 15:42
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

那就变成所有民用建筑的人防区域都要满足这个规范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7-20 19: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有人咨询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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