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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应急供电系统与负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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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6 20: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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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urenhecai 于 2019-8-16 20:16 编辑

如上所述的负荷均为安全设施,应和消防用电一样,为本体建筑内最高等级供电。《IEC安全设施标准》560.6.2条规定“安全设施电源应作为固定设备安装,并使其不会因为正常电源的中断而受到不利影响。”,560.6.5条规定“来自于一个供电网络中分开的独立馈线,不能作为安全电源。除非能确保两条馈线不大可能同时发生故障”。对应我国的负荷等级划分,《供规》3.0.2条“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的规定,应急负荷最低是一级负荷或以上。《IEC安全设施》不谈负荷等级,强调的是建筑物内根据使用性质来划分系统,如应急系统、备用系统等。而国内的负荷划分,同样是一级负荷的,可能指的是应急负荷,也有可能是备用负荷。
     
 楼主| 发表于 2019-8-16 20: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说明的是,《供规》侧重对整体建筑物的重要性进行负荷等级划分,而《民规》是按项目中设备重要性划分等级的。《供规》3.0.1条的条文解释中所述,“确定负荷特性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供电方案”,“按照用电负荷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特性,对一个区域的用电负荷在整体上进行确定,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电的依据。如在一个生产装置中只有少量的用电设备生产连续性要求高,不允许中断供电,其负荷为一级负荷,而其他的用电设备可以断电,其性质为三级负荷,则整个生产装置的用电负荷可以确定为三级负荷”。
   

     
 楼主| 发表于 2019-8-16 20: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规》附录A中,给出了建筑内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省略建筑物等级划分,在备注中说明“各类建筑物的分级见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因此可以看出,负荷分级首先分的是生产装置即建筑物,然后根据使用性质再划分内部设备的负荷等级。一级负荷的建筑物内可以有一级负荷设备,也会有三级负荷设备。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7.4.1条“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指的就是根据《供电》对建筑物分级,而非设备分级,否则一座大型车库的清洗插座都是一级负荷,显然有失常理。建筑物的分级可参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电气部分》。
     
 楼主| 发表于 2019-8-16 20: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纵观IEC、BS或NEC等规范,很难找到负荷等级划分的要求,通常只是按供电中断的敏感性来区分:可切除回路(不重要)、允许长时间断电(重要性小)、允许短时间断电(重要)、不允许断电(非常重要),停电的损失主要取决用户所能承受的能力。每个项目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先进行技术风险评估,包括供电可靠性评估、停电损失评估、防雷风险评估、火灾风险评估等等,再有针对性的设计。这是因为西方国家是市场经济,房屋、人员、设备等均向保险公司投保及索赔,风险大保险公司保费自然会提高,甚至拒绝承保或赔付。而我国的负荷等级划分为计划经济的延续,面对市场经济的建筑行业,给设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带来很多困扰,导致项目定位不准确,但我国尚缺乏这些评估用来支撑的基础统计数据和机制,实属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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