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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8: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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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居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本标准第13.2.1条的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公共门厅有人值班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当住宅公共门厅无人值班时,应按本标准第13.3.1条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2 当居住区规模大,设有多个消防水泵房时,宜采用消防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 住宅户内设置的家用感烟探测器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当采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家用感烟探测器组合探测报警时,每户按一个探测区域划分。
新版民规里加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13.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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