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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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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一类防雷建筑多是有爆炸危险的小体量建筑,所以雷规一开始就说应设独立的接闪杆等(4.2.1),直到了4.2.4,才说在难设独立外部防雷装置时,允许直接装在建筑物上。而且一直没有象二类防雷建筑那样有利用建筑内钢筋作防雷装置的规定。
2、SPD的作用,除4.2.3-3的情况外,基本就是保护设备用的器件。是否使用,其实是由经济性(部分涉及二次安全问题)所决定。一类防雷建筑虽然危险性大,但内部的电子设备一般不多,所以装设SPD并不是必然的。二类防防雷建筑中,3.0.3条第2 ~4款所规定的实际都有大型信息系统,完成SPD及整个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是必须的,至于其他建筑,是否要做(或者说全做)上述的措施,是应该按实际情况而定的。
另, 个人观点:把SPD的作用抬得太高是一种不合适的。现在防雷设计中的SPD设置并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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