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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8 22: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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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质疑:“1.1条可按两栋楼……"
看规范建规5.4.10条文说明“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l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时按总高度及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那么高层与多层公共建筑组合时,消防电源级别真的可以分开考虑么?()虽然本人也真的很想按两个完全独立的建筑考虑,但是我们这里的消防队提出了就高不就低,统一按最高的弄。。。很矛盾。。。毕竟消防系统已经独立了,甚至独立开小的建筑都不需要设置却整体提高了消防电源级别,相当矛盾。比如一类高层与小商场,小商场不需要自动报警了,反而按一类高层的级别把消防负荷级别提上来,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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