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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23: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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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
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由此可见,技术标准其实是应该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编制的,但是现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已经沦落为资料整理员,一个机构只要有关系能揽到活,几个人就够组成一个公司了,拿着N个工程都不变的招标文件条款改个工程名就完事,有时候甚至工程名都没改完,把设计院或者业主提供技术标准和工程量清单汇总到一起,还舔着脸收那么多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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