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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8: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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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6-10 16:50
定性质都是建筑专业的事。火灾报警,按建规8.4.1第3条处理。疏散照明,按建规和民规设置(民规,大于20米的 ...
因商业网点与商店的性质不同,建筑专业对住宅与此部分的防火设计不同,详见5.4.10与5.4.11条。故本人认为不能按照8.4.1的第三条处理。按照条文说明253页,商业网点貌似归进了住宅建筑内,然5.4.10与5.4.11条其防火分隔部分的做法看起来一样,感觉商业网点又应该自成一体,纠结中。暂时是按8.4.2条中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理解的。因无法猜测规范本意只能先设置了。如果规范写成住宅建筑内住宅部分的公共部位,那么商业网点就可以不设置自动报警了。有待版主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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