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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11: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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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火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的范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属于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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