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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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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胆修改此条,看看是否合适——
10.1.5 建筑内消防备用照明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6.2“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要求。
附: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6.2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建筑内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
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有请老诚版主审阅。
可以拍砖,请勿开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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