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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17: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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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80号令
发表时间:2012-05-10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上海市地方规定等于间接认为 GB50016-2006 规定条款存在问题,特别规定“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不一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GB50016-2006 无争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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