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3-3-11 11: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3-11 11:46 编辑
回复 9# cqugengyi
不是“有规不依”的问题,而是:
1、应遵守规范的正确设计规定;
2、不执行规范的错误设计规定。
楼主提及的审图原话:“住户照明回路均增设PE线,依据不充分。规范原意为:Ⅰ类灯具、安装高度不足2.4m时,增设一根PE线。”
1、审图人员自己对规范规定条款的理解是正确的?
2、JGJ 16-2008《民规》12.3.5“ 当采用金属接线盒、金属导管保护或金属灯具时,交流220V照明配电装置的线路,宜加穿1根PE保护接地绝缘导线”是否存在缺陷?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早已规定“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审图还抱着 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应有专用接地……”的淘汰老黄历不放,居然能给出如此审图意见:“住户照明回路均增设PE线,依据不充分。规范原意为:Ⅰ类灯具、安装高度不足2.4m时,增设一根PE线。”
住户照明回路是否采用Ⅰ类灯具,存在不确定因素,设计配出PE线以备不时之需(住户除台灯外,其他照明灯具采用Ⅱ类灯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完全正确。
作为审图人员,怎可对正确设计指手画脚提出“住户照明回路均增设PE线,依据不充分”?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