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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规2008规定: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条文解释: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
第1款 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因为低压配电级数太多将给开关的选择性动作整定带来困难,但在民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中,不少情况下难以做到这一点。当向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适当增加配电级数,但不宜过多。
请问:何为配电级数?如何定义?
配电级数是一个供电回路通过配电装置分配成几个供电回路过程的次数,通过几次分配就称作几级配电。
对于一个配电装置而言,总进线开关与分支配出开关合起来算做一级配电,这与其总进线开关是断路器还是隔离开关无关,不因总进线开关采用断路器而改变其配电级数。
理解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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