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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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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bsjzsjy 于 2012-12-20 18:11 编辑
其实还是规范怎么执行的问题,一般认为设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看系列防火规范,如何设置看《火规》,但《火规》条文解释里的这一段段话值得注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规定仅列出有代表性的部位。经多年实践,有较多的设计及监管部门认为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随意性大,难以贯彻执行,要求具体规定设置部位。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在修订中增加了设置部位的内容。由于各类防火规范在建筑物分类问题上表述各有不同的侧重,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侧重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层数、面积、火灾危险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侧重于建筑物的高度、疏散和扑救难度、使用性质。各种防火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置的阐述不多,仅列举出设置的个别部位,对未列出的,在执行上只能按性质类比参照。本规范力求与有关各种防火规范衔接,采取视建筑物为保护对象,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特点和要求,将各种建筑物归类分级,并对各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作出相应规定的办法,使之既与有关各种防火规范协调一致,又起到充实互补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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