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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第3.2.1条: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中,
(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负荷为一级;
(2)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负荷为一级;
(3)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负荷为二级.
该款条文说明:
1 表3.2.1里消防用电负荷为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以及阀门等的消防用电。
2 表3.2.1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1OO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意为1OOm及1OOm以上的住宅建筑或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3 表3.2.1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50m~1OO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意为19层~34层同时满足建筑高度为50m~1OOm的住宅建筑,如果19层~34层同时建筑高度为1OOm及1OOm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按2执行;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或层数为19建筑高度低于50m的住宅建筑,均应按本款执行。
问题:
1、条文说明中,“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均应按本款执行。”,意思是“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的住宅建筑,消防负荷按一级负荷,而正文中,“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负荷为二级.” 两者是不是存在明显矛盾?
2、在规范正文和条文解释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下,是规范正文为准,还是以条文解释为准? 个人以为,规范的条文解释是错误的,应该是规范正文为准,即“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负荷为二级.” ,而不管有没有超过50米。
3、规范正文的分类中,有个明显漏洞,就是“19层~34层且小于50米”的住宅建筑,负荷等级没有定性,但根据计算,19层住宅若小于50米,层高仅仅2.63米,我不知道建筑对住宅层高有没有强制性要求,但层高2.6米的住宅,我是没有见过,基本可以排除这种情况。
据说,已经有审查人员拿这一条说事了,请各位大侠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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