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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施工的给我打电话对我防雷引下线的做法提出了质疑。我的防雷说明是这样写的“当钢筋直径大于或等于16mm时,应将两根钢筋焊接在一起,作为一组引下线”,我自认为没错因为这是《民规》的原文啊(11.7.4).
但是施工人员说我违反了强规,《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3.2.3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条文解释说不能焊接。
大家说说,我到底该怎么办?坚持焊接?还是放弃焊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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