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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3-8 12:39 编辑
规范之间相互形成矛与盾的情况比比皆是,欢迎大家摆摊展览
案例1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沐浴盆的场所》GB 16895.13-2002按照浴室区域划分确定。其第701.55条规定“2区,仅允许装设电热水器及Ⅱ类灯具”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4.4条规定“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1.12条(强条):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推断---Ⅱ类灯具宜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设了就必须装设保护导体---大谬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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