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12-13 15: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4.3.1 EPS电源装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 EPS电源装置宜用作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适用于电感性及混合性的照明负荷。
2 EPS电源装置应按负荷性质、容量及要求的持续供电时间等因素选择,供电时间不应小于90min;其输出功率不小于所连接的应急负荷总容量的1.3倍。
3 lOkW及以下小容量可选用单相EPS电源,10kW以上宜选用三相EPS电源。
4 应急电源装置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 5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