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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2: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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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第3.3.2条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囟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6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是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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